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27號
- 原告
- 中國聯通(香港)運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孟樹森
- 訴訟代理人
- 劉繼盛律師
- 被告
- 小馬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豪
- 訴訟代理人
- 陳軾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為美金506,456.72元,依其遞狀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11年04月11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29.33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54,376元(計算式:506,456.72元×29.3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76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2,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