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昌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翁凱政、創志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郭永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昌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凱政 被 告 創志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志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司促字第170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7,048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6,990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