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中鋐科技有限公司、廖文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中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朋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080元,應繳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