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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7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楊千儀

原告
中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朋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080元,應繳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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