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01號
- 聲請人
- 張敏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40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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