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麗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杰修、麗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鳳凰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張煥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18號 原 告 麗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杰修 原 告 麗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杰修 被 告 鳳凰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煥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3,500元(計算 式:73,500元+450,000元=52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 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