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18號
- 原告
- 麗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杰修
- 原告
- 麗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杰修
- 被告
- 鳳凰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煥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3,500元(計算式:73,500元+450,000元=52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