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杰瑄電商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2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瑞 被 告 杰瑄電商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杰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6,641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