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邱慶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35號 原 告 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鐘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陳逸融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康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萬3,9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