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37號
- 原告
- 宏鼎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碧穎
- 訴訟代理人
- 秦嘉逢律師
- 被告
- 游霈茵即金杉肉品企業行
- 訴訟代理人
- 萬建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5萬5,9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2,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43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5萬5,9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2,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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