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宏鼎開發有限公司、卓碧穎、游霈茵即金杉肉品企業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37號 原 告 宏鼎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碧穎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被 告 游霈茵即金杉肉品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5萬5,9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2,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