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磐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明、台灣智園有限公司、鄭旭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磐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 被 告 台灣智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旭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6,336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