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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許品逸

  • 當事人
    戚有根吳煥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55號原 告 戚有根 被 告 吳煥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諧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富吉爾國際產業有限公司(下稱系爭二公司)股份各百分之40,移轉登記給原告。又查,系爭二公司資本總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0元、5,250,000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100,000元【計算式:(40,000,000元+5,250,000元)×4 0%=18,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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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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