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86號
- 原告
- 中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雲英
- 訴訟代理人
- 林曉筠律師
- 被告
- 德屹科技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佳卉佳卉
- 被告
- 大學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先位聲明:㈠被告德屹科技創意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5萬2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4萬5,4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被告德屹科技創意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19萬5,6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所提先位聲請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而為119萬5,653元。而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之請求,則屬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關係,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9萬5,6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