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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9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古秋菊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辜興隆
被告
集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鄭春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188,3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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