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0號
- 原告
- 世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亦寬
- 訴訟代理人
- 李松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許曼玲、曹明宗間請求給付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28,7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5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許曼玲、曹明宗間請求給付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28,7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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