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許瑞東陳佳君莊惠真

再審原告
新烽電能節約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國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再審被告
成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4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倘再審原告僅對確定判決之一部聲明不服,即應以該不服部分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核徵裁判費(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494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第二項聲明係請求再審被告應給付再審原告新臺幣(下同)350,000元。而依再審原告所提再審理由,係就原確定判決駁回再審原告請求再審被告給付374,000元,就其中350,000元部分聲明不符。依上述說明,再審原告僅對原確定判決之一部聲明不服,即應以其不服部分即350,00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收本件再審之訴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莊惠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