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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楊千儀

  • 原告
    方阿綠即億利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39號 原 告 方阿綠即億利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30,616元,應繳裁判費76,636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13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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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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