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尚億源有限公司、廖淑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43號 原 告 尚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芬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劉興峯律師 尤文粲律師 被 告 長興國際永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欽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萬8,8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9,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鄔琬誼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