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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陳幽蘭

聲請人
益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按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定有明文,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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