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49號
- 聲請人
- 益豐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按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定有明文,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549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按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定有明文,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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