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益豐食品有限公司、林建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49號 聲 請 人 益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按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定有明文,茲依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