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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59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映如李昭融趙悅伶

原 告
斯磐生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唯軒
訴訟代理人
張榮成律師
被 告
富成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鎧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萬2,1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5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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