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斯磐生態顧問有限公司、方唯軒、富成億有限公司、李鎧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59號 原 告 斯磐生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唯軒 訴訟代理人 張榮成律師 被 告 富成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鎧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萬2,1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5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