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賴彥魁
- 法定代理人張瑞業
- 原告厚翔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76號 原 告 厚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瑋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9萬2,923元本息及122萬5,282元本息,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參佰零壹萬捌仟貳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捌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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