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9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少年頭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告起訴狀誤載為少年頭家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判令被告要求第三人聿勤工程有限公司(起訴狀誤載為聿勤工務公司,下稱聿勤公司)立即完成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8樓之1(下稱系爭房屋)屋頂 漏水之修復;第二項係被告應賠償原告財務損失新臺幣(下同)71萬6,950元;第三項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要求第三人聿勤公司修繕系爭房屋屋頂漏水之費用,並加計聲明第二項請求之71萬6,950元。查原告就上開聲明第一項之修繕費用,雖提出聿勤 公司出具之防水工程承攬合約書、工程保固證明書各1份為證( 下合稱合約保證書),然觀諸該等合約保證書係記載:「工程名稱:少年頭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屋頂漏水修繕工程,工程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19樓之屋頂,工程總價:新 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整。包工.包料.保固五年……中華民國一○九 年四月二十八日」、「……,本公司(指聿勤公司)當然應負完全 無償修復責任或更換新品之。」,可見該等合約保證書乃被告於109年4月28日所締結,委由聿勤公司施作新北市○○區○○路0段00○ 00○00號19樓之屋頂漏水修繕工程,要非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委由聿勤公司修繕系爭房屋屋頂漏水所需之費用,尚難據此推認原告聲明第一項之請求亦需支付相同之費用。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委由聿勤公司修復系爭房屋屋頂至不漏水狀態,核屬財產權涉訟,依原告所提訴訟資料,復無法衡量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準此,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36萬6,950元(計算式:即第一項聲明之165萬元+第二項聲明之71萬6,950元=236萬6,95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萬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