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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張惠閔

原告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原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郁翰
原告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被告
王玉蘭

劉秀琴

邱安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王憶綺」、「盧可明」之住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6萬0,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5,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王憶綺」、「盧可明」之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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