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鄒文欽、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薛郁翰、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玉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19號 原 告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原 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郁翰 原 告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被 告 王玉蘭 劉秀琴 邱安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王憶綺」、「盧可明」之住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6萬0,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5,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王憶綺 」、「盧可明」之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