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19號
- 原告
-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文欽
- 原告
-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郁翰
- 原告
-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文欽
- 被告
- 王玉蘭
劉秀琴
邱安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王憶綺」、「盧可明」之住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6萬0,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5,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王憶綺」、「盧可明」之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