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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張惠閔
  •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薛郁翰

  • 當事人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玉蘭劉秀琴邱安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19號 原 告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原 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郁翰 原 告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被 告 王玉蘭 劉秀琴 邱安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王憶綺」、「盧可明」之住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6萬0,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5,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王憶綺 」、「盧可明」之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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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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