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福融投資有限公司、胡力元、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貴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福融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力元 代 理 人 蘇志倫律師 相 對 人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