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順羽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李訓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44號 原 告 順羽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訓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立娟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因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