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義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振龍、成大倍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宗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46號原 告 義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龍 訴訟代理人 張利瑋 被 告 成大倍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7,00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