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日崚有限公司、李啓穎、貝殼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岑僑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67號 原 告 日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穎 被 告 貝殼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岑僑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為新臺幣(下同)915,6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