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90號

返還借名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翠琪

原告
力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恩福
訴訟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被告
李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0分之1,及其上段4038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2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應有部分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則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6萬4,984元,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核定為1億1,355萬1,629元(計算式詳附表),而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房屋應有部分2分之1,及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0分之1,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568萬7,655元,(計算式: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4,866萬4,984元×1/2+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1億1,355萬1,629元×1/10=3,568萬7,6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6,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房屋及系爭土地
相近路段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坪
新臺幣(下同)71萬5,000元,按每坪約為3.30579平方公尺換算
,即每平方公尺交易價額約為236萬3,6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而系爭房屋及其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均為68.63平方公尺(見
本院卷第37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衡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對
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系爭
房屋之交易價額核定為4,866萬4,984元(計算式:236萬3,640元
/平方公尺×68.63平方公尺×0.3=4,866萬4,984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系爭土地交易價額則核定為1億1,355萬1,629元(計算式
:236萬3,640元/平方公尺×68.63平方公尺×0.7=1億1,355萬1,62
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