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90號
- 原告
- 力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恩福
- 訴訟代理人
- 吳鴻奎律師
- 被告
- 李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583號廢棄原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2樓房地應有部分1/2(
即同區昌隆段4038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2及所坐落同段814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1/10,下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
錄查詢資料,與系爭房地相近路段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
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37萬3,000元(見本院
卷第61-64頁),則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48萬1,403元(計算式:(68.63+16.2+12.33)×0.3025×37萬3,0
00元/每坪×1/2=548萬1,4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為548萬1,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35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