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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9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李宇銘

原告
昱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貞
被告
荻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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