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李宇銘
- 法定代理人許素貞、黃瑞展
- 原告昱興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荻源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94號 原 告 昱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貞 被 告 荻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萬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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