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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96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楊雅萍

聲請人
樂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全鴻華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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