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樂素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96號 聲 請 人 樂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全鴻華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 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