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96號
- 聲請人
- 樂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全鴻華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696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全鴻華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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