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萬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福全、吳嬥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14號 原 告 萬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全 被 告 吳嬥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