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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莊佩頴

聲請人
生洋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植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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