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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3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趙悅伶

原告
王琦媛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怡欣律師
被告
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樹泳
被告
張高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元(計算式:45萬元+69萬元=1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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