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趙悅伶
- 當事人王琦媛、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高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30號 原 告 王琦媛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被 告 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樹泳 被 告 張高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元(計算式:45 萬元+69萬元=1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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