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47號
- 聲請人
- 張友明
- 相對人
- 新加坡商鴻飛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新加坡商鴻飛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74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新加坡商鴻飛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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