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游素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4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游素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安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