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57號
- 原告
- 鼎峰工程行即莊孟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9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75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9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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