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鼎峰工程行即莊孟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57號 原 告 鼎峰工程行即莊孟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9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