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兆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樓一飛、張仁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63號 原 告 兆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一飛 訴訟代理人 陳明清律師 被 告 張仁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萬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