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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連士綱

原告
凱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謀賦
訴訟代理人
顏正豪律師
被告
廣西中創港豐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壬福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0樓
被告
王勁惟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0樓

劉孟和

顏秀琪

劉騏睿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0樓

陳恒信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

0樓

顏廣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17,8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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