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84號
- 原告
- 凱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謀賦
- 訴訟代理人
- 顏正豪律師
- 被告
- 廣西中創港豐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壬福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0樓
- 被告
- 王勁惟
-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0樓
劉孟和
顏秀琪
劉騏睿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0樓
陳恒信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
0樓
顏廣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17,8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