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10號
- 原告
- 楊千逸
- 被告
- 金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8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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