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啟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柏翰、澤源實業有限公司、翁炳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19號 原 告 啟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翰 被 告 澤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炳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27,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