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2號
- 原告
- 至上物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秋蓉
- 訴訟代理人
- 張維庭
- 被告
- 謝松發
謝承峰
劉宜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分之2(即同段4220建號建物之基地,該建物及其餘基地應有部分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02號判決變價分割確定)。前述土地總面積為104平方公尺,民國111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萬4000元乙情,有土地第1類謄本在卷可參。原告就前述建物之應有部分為6分之1,則其就本次訴請分割土地之利益比例應為45分之1(計算式:2÷15÷6)。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萬2133元(計算式:17萬4000×104÷4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