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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林琮欽
  • 法定代理人
    王秋蓉

  • 原告
    至上物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謝松發謝承峰劉宜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至上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蓉 訴訟代理人 張維庭 被 告 謝松發 謝承峰 劉宜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 部分15分之2(即同段4220建號建物之基地,該建物及其餘基地 應有部分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02號判決變價分割確定)。 前述土地總面積為104平方公尺,民國111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萬4000元乙情,有土地第1類謄本在 卷可參。原告就前述建物之應有部分為6分之1,則其就本次訴請分割土地之利益比例應為45分之1(計算式:2÷15÷6)。依此計 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萬2133元(計算式:17萬4000×104÷4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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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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