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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李宇銘
  • 法定代理人
    張瑞芳

  • 原告
    瑞廣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51號 聲 請 人 瑞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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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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