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萬溢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達電工程有限公司)、林呈洋、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柏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59號 原 告 萬溢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達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洋 被 告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9,6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