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59號
- 原告
- 萬溢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達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呈洋
- 被告
-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9,6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