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屹利起重工程行、李清國、曹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84號 原 告 屹利起重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李清國 (指定由送達代收人收受) 被 告 曹繼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