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劉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88號 原 告 陳劉敏 賴松貴 林春吉 謝明義 李銀謀 陳阮寶貴 阮松田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被 告 東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忠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6萬9,519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 約為150坪(約495.87平方公尺)×該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3,700元=2,166萬9,5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萬2,6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