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89號
- 原告
- 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玉齡
- 原告
- 莊詠晴
上原告與被告洪連桃、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2人對被告
之各別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得依民事
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
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
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各原告對各被告請求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
訟標的金額,暨應繳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元) 原 告 聲明請求金額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6,409,464元 64,459元 莊詠晴 6,955,536元 69,9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