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成頡國際有限公司、劉俊成、合佳冠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11號 原 告 成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成 被 告 合佳冠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雅雯 被 告 黃冠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萬2,5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0,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