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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趙伯雄

原告
成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成
被告
合佳冠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雅雯
被告
黃冠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萬2,5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0,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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