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47號
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戴寶
上列再審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11年度簡聲抗字第40號裁定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947號
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戴寶
上列再審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11年度簡聲抗字第40號裁定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