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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53號

返還模具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連士綱

原告
晨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達煌
被告
承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山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模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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