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凱欣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黃素卿、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徐承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79號 原 告 凱欣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卿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欠委任狀) 被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63,9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