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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89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許映鈞

聲請人
李冠文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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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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